黄茜菲律师亲办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黄茜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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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招牌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B公司采取总价包干方式承包A公司招牌制作安装,总造价人民币320000元。工程全部完工经A公司验收合格后,A公司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款的95%,预留5%作为维修保证金。全部工程自2016年1月22日开工,至2016年2月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B公司负责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内容,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及项目清单要求的材料品牌、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报送样品进行施工。涉及字体亚克力面板、铝塑板、镀锌板、白灯模组等,B公司需先报样,经A公司确认后,方可采购施工。每品种、批次材料进场,应提前通知A公司人员现场验收,如品牌,规格不符合合同要求的,A公司有权拒绝使用,对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视为B公司违约。B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安装,视为B公司违约,并且每迟延一天,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人民币伍仟元的违约金。B公司迟延交货10天的,A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B公司支付A公司总造价20%的违约金。

在与A公司签订《招牌字制作作安装合同》后,B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及项目清单要求的材料品牌、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报送样品进行施工;涉及字体亚克力面板、铝塑板、镀锌板、白灯模组等未报样经A公司确认后即采购施工;每品种、批次材料进场也未提前通知A公司现场验收,导致本应于2016年2月7日完工的广告工程一直拖延至2016年2月20日才基本完工,随后B公司以广告牌已经制作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但经A公司初步查验后,发现B公司所制作的广告字体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严重不符,A公司随即口头通知了B公司工程需整改,并与2016年2月23日通过微信将具体整改事项发送给B公司要求其立即整改,但B公司以整改需另行支付安装款为由拒绝了A公司通知其整改的要求,导致该不合格的工程一直被搁置。由于广告方再三督促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而B公司又拒不整改该工程,故为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A公司于2016年5月重新找第三人将广告字体进行更换,由A公司支付第三人制作安装费11万。随后,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其招牌制作安装费172600元,并承担违约金5178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在接受A公司委托时,A公司告知因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所约定的项目内容,导致该工程无法验收合格,还因此遭受了高达11万元的整改损失。在仔细审阅了合同及B公司诉状后,我向A公司提出由于B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实际为其带来了相应损失,应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B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A公司违约金114000元。同时还了解到,A公司实际支付给B公司的工程款为185000元,而并非B公司诉状所称仅支付了147400元,但当要求A公司出示银行转账记录时才得知A公司在支付B公司工程款时大部分均为现金,仅少部分可见转款记录,在现金支付时亦没有短信交流记录,对方亦未出具相应收条。对B公司所制作广告牌所存在的问题,告知A公司必须测量拍照证明广告牌不符合合同约定具体内容,作为B公司制作广告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使用。庭审中,面对我方律师的询问,B公司最终承认收到了185000元工程款;对我方提出的B公司广告牌存在厚度及安装角度等问题且未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等得到了审判员法确认,认定我方拒付剩余款项系对广告牌质量问题而发生争议所行驶的抗辩,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B公司制作的广告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最终兼顾合同预期利益及公平原则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违约金40000元。

本案就对方提出的我方拒付工程款要求支付违约金方面,因认定对方的确存在违约行为,故判决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判决B公司支付我方违约金40000元。这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支付款项的行为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保留证据,现金交付的应要求对方出具相应收条,避免今后发生诉讼纠纷存在举证不力的后果。合同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发现对方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行为时,应及时保全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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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茜菲
  • 执业律所:
    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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